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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

時間:2026-01-15 15:23:25 合同

【熱門】變更合同3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變更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熱門】變更合同3篇

變更合同 篇1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設備公司工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11月22日,設備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設備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設備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并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系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設備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于勞動關系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于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并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設備公司向高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設備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設備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設備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么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征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后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著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變更合同 篇2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訂立之后,因為各種原因使得合同內容或者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則為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如果當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銷等原因使得合同消滅,即為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除了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如《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八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

  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轉讓和債務的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轉。

  (一)合同債權的轉讓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債務的承擔《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二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三)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概括移轉有意定的概括移轉和法定的概括移轉兩種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轉基于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轉往往是因為某一法定事實的發生而導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并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合同的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的終止原因有:(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得合同關系終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協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抵銷抵銷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抵銷具有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五)免除與混同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變更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出現對勞動合同變更的情況。

  具體來說,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1.企業的生產經營

  市場的變化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和工作需求發生變化,一部分職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可能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變化,從而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2.員工勞動力升值或者老化

  企業根據其認定的勞動力價值給員工定工資:認為某人的勞動力價值高一些,給其定的的工資也會相應高一些;如果通過培訓、實踐以及工作經驗的積累,一個人的`勞動力價值有所提高,企業就有可能要支付更多的錢購買。所以,很多企業都會出現員工隨著工作年頭的增加或技能的提高而漲工資的現象,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條款也就需要進行變更。

  另外,員工的薪酬、福利可能隨著企業效益的增加而提高,這也會引起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當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則,是一個通行原則,在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時都會用到,是最樸素的合同基本原理。

  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常常會遇到一個難題:企業提出要與職工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尤其是在增加員工義務而減少其權利的情況下,職工會不同意。面對這種情況,企業應本著交易的心態,也就是適當增加員工的權利,以使職工保持心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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